区文化和旅游局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及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并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相关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活动;负责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拟订全区弘扬优良历史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承担弘扬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监管;负责推进文化和旅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
(十)统筹推进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负责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工作,协调推进“山水长清·齐鲁仙境”旅游品牌建设。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所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各街道(镇)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实施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十四)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包括动漫、游戏、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或领域内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山水长清·齐鲁仙境”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的相互配合。
济南市长清区文化旅游局党组成员、济南市长清区文化旅游事业中心(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副主任、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旅游区服务中心副主任
主持区文化旅游事业中心、灵岩寺旅游区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分管旅游工作、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负责济泰一体化建设工作、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党风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文化艺术、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科技信息化、对外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参与拟订全区公共文化旅游、文化艺术、非遗保护、文物、科学技术创新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公共文化活动;负责全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宣传、安全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化和旅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政策法规、执法监督、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推广、资源开发、市场管理、广电管理等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文化、文物、旅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组织协调等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全区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文保单位“四有”管理、文物保护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规划;负责旅游统计、旅游资源普查、乡村旅游工作;承担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研究开发辅助工作;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及考古单位,进行全区文物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并适时出具有关文物保护意见。
(二)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旅游服务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重点文化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推广活动辅助工作。
(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配合区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员业务培训、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文物案件的查处侦破工作,维护好文物管理秩序。
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区文化和旅游局名义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并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山东梆子剧种的研究、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及展演等工作。


